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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家暴法的特色及启示

赵琳琳 程序法大观 2022-10-02

 

家庭暴力的防治是全球范围内广受关注的话题。为此,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缔约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前秘书长潘基文还曾发起2008-2015年“团结起来结束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运动。2013年6月20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针对女性暴力的全球及区域评估:伴侣暴力和非伴侣性暴力的现状及其健康影响》报告显示,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澳门特区与内地均属于大陆法系地区,文化背景相似,且两地家暴法的出台和生效时间也十分接近,了解澳门家暴法的立法和相关实践对于检讨和完善内地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澳门家暴法的立法原则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3/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澳门生效。为了进一步维护家庭和睦,防止家庭暴力犯罪,并有效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澳门政府早在2011年9月就展开了家庭暴力立法的公开咨询工作,就家暴犯罪的定性、家暴的防治措施、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等内容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起初,法案的名称是《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其中包括12个重点内容:家庭暴力犯罪属公罪;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家人定义;徒刑及附加刑;停止行使侵权、监护权或保佐权;即时保护措施;保护令;诉讼程序暂时中止;统筹部门;通知义务;协作;辅导计划。后来,相关草案文本重新拟订,更名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并在2012年向社会公开咨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又形成了相关法案,特区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立法会递交,2016年5月获立法会通过,并正式命名为《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家暴法”),总共35条,已于2016年10月5日开始生效。澳门家暴法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足见这部法律受到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最终生效的法律文本凝聚了一定社会共识,这也体现在立法基本原则之中。

(一)保护被害人权益和人格尊严

根据有关调查报告,澳门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上,八成六妇女认为身体虐待(86.4%)属家庭暴力的比率最高,其次是性虐待(76.4%)、心理虐待(74.7%)和语言暴力(65.9%),显示对于家庭暴力,身体虐待是较为广泛被认定的暴力形式。不过,家暴法第4条第1款的界定范围较宽:“家庭暴力是指在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范围内所实施的任何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这里的“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参照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亲属关系”包括因婚姻、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而建立的亲属法律关系;“等同亲属”则包括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前配偶以及双方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或事实婚关系但有共同子女的人士,监护或保佐人,不属于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但属于在同居状况下照顾或保护的未成年人、无能力的人或因年龄、怀孕、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特别脆弱的人。家暴法不仅仅是为了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救济。因此,后来立法方向也作出适当调整,法案名称也一度从《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改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家暴法规定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中的工作人员,如在执行职务或从事职业时得悉有关家暴事件,都应履行职业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相关事件的内容,否则承担纪律、民事及刑事责任。不过,职业保密义务不影响法定的告知及检举义务。实践中,家暴受害人不只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因此,澳门也为男性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避难所。这也和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相似,如,葡萄牙第一个为家暴受害男性提供的避难所于2016年9月30日开放。

(二)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暴法出台之前,澳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典》、《家庭政策纲要法》等。其中,《家庭政策纲要法》规范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比较笼统,其第2条规定:“家庭建基于所有成员间的团结、稳定、同等尊严以及互相尊重、合作、负责和互助,以全面达致其目的。”澳门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社工局”)在《澳门家庭暴力个案资料分析报告(2008-2013)》中指出:“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具有教化、生育、照顾、保护、情感支持等功能,人们在家庭中理应获得适当的照顾和关怀,处于常态中的家庭应可让成员发挥良好的互动关系和支持作用,促进个人健康成长,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重要基础。然而,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冲击家庭和谐,并影响其发展和成长,需要各种社会制度,例如治安、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系统的服务予以回应。”为此,家暴法一方面严惩家暴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受害人全方位保护,另一方面十分重视家暴的预防工作,并规定了调解会议等方式以修复家庭关系。

(三)实现部门统筹和联动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家暴法的规定,社工局是负责协调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标识有关危险情况及执行一般保护措施的公共实体。澳门第28/2015号行政法规《社会工作局的组织及运作》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社工局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以防止出现个人及家庭问题;第16条第9项还规定了家庭服务处“具有特定权限向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人提供适当的保护及援助措施”。社工局的跟进工作旨在保护处于危险情况的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卫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劳工事务局及房屋局建立常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相关工作;并邀请相关家庭服务范畴的民间机构协作跟进个案,并参与制订及推行家暴预防计划。2016年底,澳门政府设立了咨询机构“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协助特区政府构思及推动有关妇女及儿童事务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二、家庭暴力之预防

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罚更有意义。社工局负责制订及更新家暴预防计划,并须指出成因、介入措施及相关实体的特定职权。澳门家暴法明确规定了部分主体的报告义务,并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设计了三级预防机制,构建“预防、支持及治疗”互相联系的服务模式,包括宣传和谐家庭的理念、通过24小时家暴求助专线提供咨询、通过个案工作管理系统跟进个案,等等。

(一)明确告知义务

家暴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受害人也可能不敢或不愿开口,为此,澳门家暴法第6条明确规定:任何公共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职务时,以及任何提供医护、照顾儿童、长者和残疾人士服务或从事教学、社会服务或辅导业务的私人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如怀疑或获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皆有义务立即告知社工局,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检举义务。

(二)提升专业能力

社工局自行或通过与其他实体的合作来推动下列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识别家庭暴力危险情况及处理相关个案的培训活动,尤其是对从事医护、教育、社会服务、照顾老弱病残人士及警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前线人员对家暴问题的关注以及处理家暴个案的专业能力。

(三)社会共同参与

澳门是一个社团社会,社团在防治家暴中亦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参与制订预防计划、告知危险情况、在被害人同意下可成为辅助人、参与审视法律执行情况的程序等。社工局联同街坊会联合总会、工会联合总会、明爱、妇女联合总会等家庭及社区服务单位签署了“全城响应、家庭零暴力”约章,倡导关爱互动的沟通模式,消减家暴行为,协助家庭健康和谐。如今,几十个民间机构近200个慈善社工一起跟进家暴个案。

三、家庭暴力之救济

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实体就家庭暴力或相关危险情况的介入并不取决于有关行为的刑事定性;家暴法中的保护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与受害人或处于危险情况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发现相关个案后,前线人员会即时通报社工局,及时开展支持和司法程序;如果情况危急,则以专线电话立即通报,受害人将快速获得相关协助。社工局跟进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意愿,确属必要时才可对个人及家庭生活作出干预;也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等。如果有关危险情况涉及儿童,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如果危险情况涉及残疾人士,有关措施须与其智力及能力水平相适应。总的来看,家暴法的救济措施可分为两类:一般保护措施和警察保护措施。

(一)一般保护措施

澳门家暴法第16条规定了一般保护措施,可根据家暴受害人或处于危险情况人士的实际需要,向其提供一项或多项保护及援助措施,具体包括:暂时安置于社区服务设施,以便脱离施暴者的控制;紧急经济援助,以便消除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紧急司法援助;免费获得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服务,以治疗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仅限于家暴造成的损伤);协助就学或就业;个人及家庭辅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障其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细致入微,有利于解决家暴受害人的实际生活困难,鼓励其自力更生,走出家暴的阴影,振作精神,为重新投入正常生活做好充分准备。为了有效利用资源,临时住宿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澳门政府定期资助2个民间团体办理庇护中心服务,提供50个女性庇护床位;2017年增加一所庇护中心,筹备以男士为对象的避静中心,为受家暴影响的男士提供临时住宿及辅导服务。2015年澳门还启动了24小时家庭暴力求助热线,该专线与治安警察局999报案热线一样,供社工局与警方内部联通协作之用。根据《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程序指引》,社工局的家庭辅导办公室增聘心理辅导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级处理。

(二)警察保护措施

家暴防治包括确保相关人士的人身安全,就此而言,警察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内心难免恐惧,更怕独自面对施暴者,为此,家暴法规定了警方保护措施,以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具体包括:护送至医疗机构,护送返回事发地点、住所或其他地点以便取回其物品以及护送到社会服务设施等。警察实体可应受害人、处于危险情况的人士或社工局的要求,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四、家庭暴力之处罚

澳门家暴法出台之前,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主要参照《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编的侵犯人身罪,并未特别订立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文。比如,《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对配偶或在类似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施以身体或精神虐待者,处1年至5年徒刑。亲属关系可能构成罪行的要素或加重情节,例如,加重杀人罪(《刑法典》第129条第2款a项)、弃置或遗弃(《刑法典》第135条第2款)、加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刑法典》第140条第2款所指的第129条第2款a)、胁迫(《刑法典》第148条第4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71条第1款a项的性犯罪的加重情节。不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配偶间的虐待行为非经告诉不得进入刑事程序。家暴法出台之后,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对于家暴的处罚力度均明显加大。

(一)刑事实体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法案最初文本没有将家庭暴力独立成罪,对此,部分人士认为一般伤害身体罪的保护法益未能适当保障家庭暴力所侵犯的平等、尊重、信任和保护等价值;如果不对家庭暴力罪作独立处理,则达不到谴责效果,加害人不会对相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警惕,则失去独立成罪可达致的消极一般预防作用。因此,在最终生效的法律文本中,规定了独立的“家庭暴力罪”。

1、家庭暴力罪独立成罪

家暴法将澳门《刑法典》第146条(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或使其劳累)第2款所载的“虐偶情况”独立出来,定为“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罪是一个特定犯罪,犯罪主体具有某种身份或负有特定义务;受害人包括男女;犯罪地点未必是家庭住所内。家暴法第18条规定:“一、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人实施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者,处1年至5年徒刑。二、如上款规定的虐待是在显示出行为人的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情节下实施,则行为人处2年至8年徒刑。三、在显示出行为人的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情节中,尤其包括:被害人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能力的人或因年龄、怀孕、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特别脆弱的人;伤害是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面前进行;《刑法典》第129条第2款b项、c项、f项及g项规定的情节。四、如因上数款规定的事实引致: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行为人处下列刑罚:如属第1款的情况,处2年至8年徒刑;如属第2款的情况,处3年至12年徒刑。他人死亡,行为人处5年至15年徒刑。”可见,该条第1款规定了普通的家庭暴力罪,第2及第3款是加重的家庭暴力罪,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出可能显示行为人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情节,并对此加重处罚。

2、家庭暴力罪成为公罪

澳门家暴法还明确将家庭暴力罪纳入公罪。澳门刑事法律将犯罪按照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公罪、准公罪(也叫“半公罪”)及私罪,且程序的提起方式也不一样。其中,半公罪是指“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被害人应向执法机关明确表示追究有关人士的刑事责任,有权机关才可立案侦查。将家庭暴力罪列为公罪的立法理由是:家暴被害者因处于恐惧或社会压力而不敢对施暴者提出控告,通过立法将所有家暴行为变为公罪,由检察机关主动检控,可以免除受害者的压力,并能够对施暴者产生威慑作用。也就是说,现在只要发现家暴犯罪行为,检察院便会介入并展开相关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追究。

3、附加刑

对实施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者,可单独或并处下列附加刑,为期6个月至5年,包括:禁止接触、骚扰或跟踪被害人;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就读教育机构的附近;禁止持有便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强制命令参加家暴特别预防计划或接受心理辅导。此外,对于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者,经考虑该事实的具体严重性以及该事实与行为人承担职能之间的联系后,可禁止其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佐权,为期1年至5年。

(二)刑事诉讼规定

施暴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而成为嫌犯后,法官可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命令采用强制措施,家暴受害人也可向初级法院声请采取。例如,命令施暴者迁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触或骚扰受害人,等等。此外,检察院可依职权或应家暴受害人、嫌犯的声请,向法官建议暂时中止诉讼程序。

1、成为辅助人

有关社团经家暴被害人同意,可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成为辅助人,协助检察院进行诉讼,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措施。这是突破性的规定,因为以往只是在涉及集体利益的情况下,社团才可申请成为辅助人,以保护环境、消费者权利等公益。不过,社团只是代替被害人成为辅助人参与诉讼,如果被害人自己已成为辅助人,社团则不可代替。

2、强制措施

如果“存在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危险”,澳门刑事警察当局可主动命令在非现行犯情况下的拘留。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六种强制措施:强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资料;命令提供担保;命令定期报到;禁止离境及接触;中止执行职务、从事业务或行使权利;羁押。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嫌犯曾实施家庭暴力罪,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命令采取强制措施外,法官亦可对嫌犯单独或一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如果嫌犯与被害人同住,命令嫌犯迁出住所;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与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就读教育机构的附近范围;禁止与某些人为伍、收留或接待某些人;禁止持有能便利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

3、被害人声明

主持审判的法官可依职权或应检察院、被害人的声请,决定在嫌犯不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以证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出席听证的被害人。在例外情况下,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可批准被害人在一名家庭成员、医生或卫生专业人员、心理辅导员、社工或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认为适宜的其他人士的陪同下,在诉讼程序中以证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身份作出声明。

4、暂时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被害人愿意给予加害人改过的机会,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院可依职权或应家暴受害人、嫌犯的声请,向刑事起诉法官建议,通过对嫌犯施加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暂时中止诉讼程序。当法官决定暂时中止时,可对嫌犯单独或一并采取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比如,损害赔偿、不得常至某些场所、参加防止家暴的特别计划、接受相关心理辅导等。

5、调解会议

在中止期间,法官可应社工局、社会重返部门、嫌犯或辅助人的声请召开调解会议,协助施暴者充分认识错误并真心悔过,并努力获得被害人的原谅。为决定是否召开调解会议,预审法官可要求社工局提交社会报告,并须取得嫌犯及被害人的同意,确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调解会议由预审法官主持,嫌犯、被害人及检察院均须出席,如预审法官认为适宜,亦可传召其他人士出席。调解会议终结后,检察院可依职权或应嫌犯、被害人、辅助人的声请,向预审法官作出以下建议:将有关卷宗归档,且不得重开诉讼程序;变更已实施的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调解会议符合当今世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利于协助施暴者真心悔罪和恢复家庭和谐。

五、澳门家暴法之实施效果

为了检讨实施效果,根据澳门家暴法第33条的规定,“社工局须在本法律生效3年内制订有关审视本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当中应包含其认为适宜的立法或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政策方面或有的修改建议。法律审视报告可在有实际提供预防家庭暴力或支持受害人服务的社团的参与下制订。”为此,社工局定期公布“家庭暴力个案中央登记系统报告”,供社会各界了解和共同探讨家庭暴力的预防策略及实务问题。此外,根据澳门特区检察院的报告,在2016-2017司法年度,因应家暴法的生效,检察院与社工、警务部门紧密合作,对家暴行为立案63宗,并作出控诉4宗,取得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效果。

(一)中央登记系统

家暴法第7条规定:“一、社工局应就家庭暴力个案或所获悉的相关危险情况建立中央纪录,并持续更新,以达致下列目的:收集供研究家庭暴力现象、特征及趋势所需的重要资料;识别家庭暴力的成因、行为模式及典型的社会和司法应对方式;有助开展适当的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的活动。二、中央纪录须确保尊重个案所涉人士的隐私,且仅载有用于上款所指目的之重要资料。”中央纪录由社工局建立及管理,家暴个案或怀疑个案信息须加载中央档案纪录。中央登记系统与澳门法院资料相互连接,可反映某个时期各类家暴案件的详细情况,前线人员可藉此了解案情,也可供社工局或相关部门撰写社会报告之用,并可作为政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参考依据。

(二)定期检讨

根据《2017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个案中央登记系统简报》,“家庭暴力行为”以身体暴力为主,有38宗(占66.7%),精神侵害有4宗(占7%)、性侵犯有3宗(占5.3%)、不适当照顾儿童有2宗(占3.5%)、多重暴力/侵害有10宗(占17.5%)。社工局与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卫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劳工事务局及房屋局建立常规合作机制,并与民间服务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定期检视相关工作的协作成效。此外,澳门非常重视推动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通过学校、社区及媒体多方推广。

六、澳门家暴法立法及实践之启示

澳门家暴法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和受害人援助方面的行政权限,拓宽了家庭暴力概念的主体范围,确保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加强了统筹与合作机制。澳门家暴法的实施,不仅起到阻吓作用,还为家暴的界定作出清晰和具体的参考指标,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置家暴个案。总的来看,澳门家暴法既有成功经验,也有不足之处,对检视内地相关立法及实践均有所裨益。

(一)澳门家暴法的经验

如前所述,澳门家暴法重视社工局的统筹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并加强对相关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专门训练,社工局还颁布了《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程序指引》,专业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创造更友善的服务流程;实现预防、救济和处罚三位一体,注意早期辨识与介入,既有一般保护措施也有警察保护措施,还有法律与医疗程序的支持及转介服务,考虑得极为细致周到。同时,为了有效打击家暴犯罪,家暴法不仅订立单独的罪名,还有很多实体或程序上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建立了中央登记系统,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家暴法真正有效的实施。这些做法大多可以给内地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这里不再赘述。

(二)澳门家暴法的不足

与此同时,也应正视澳门家暴法的不足,以避免类似失误,发挥家暴防治法律制度的最大优势。毕竟,澳门家暴法出台时间也不长,有关得失也在总结和检讨之中。

首先,警察机关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存在较大的犯罪黑数,其原因包括被害人的态度、警察的影响、外界因素,等等。比如,警察本身有很多业务,处理家暴事件耗费很多时间,吃力不讨好。虽然立法要求施虐者接受辅导,但如果个案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施虐者不会被强制接受辅导,可能导致家暴事件恶性循环。因此,需要给予家暴受害人指引,包括保留证据、求医、报警、跟邻居设定求救讯号、心理疏导等。我国内地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开具量明显偏低,因此,公安系统也要加强家暴案件处理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协助受暴者及时固定证据。

其次,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有待改善。法院审理家暴案件时,必要时可依声请或依职权在法庭外进行,采取视频方式、适当隔离措施等,以克服被害人的心理障碍,防止被害人因为直接面对施暴者而遭受二次伤害;而且,依此类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此外,人身保护令程序需要专业法律知识,家暴被害人对于如何提起及举证比较陌生,需要获得专业帮助,可在法院内设置家暴被害人服务处,并配备社工或辅导人员。

再次,救济和处罚手段还不够丰富。2010年2月25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针对家庭暴力法律的草案,准许法官使用“保护裁定”;强制经常家暴者佩戴“电手镯”。澳门和内地都应积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探索使用社区“电子眼”监控等手段,提高防范家庭暴力的科技水平。此外,目睹家庭暴力对儿童可能造成很大影响,如何协助这些儿童走出心理阴影并健康成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必须考虑到儿童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影响(包括直接受虐、目睹暴力等情形),及时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并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加强生活关心和心理疏导,确保儿童的最大福祉。

最后,“家庭暴力罪”独立成罪固然有利于引起社会对家暴危害性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防治作用,不过,目前澳门一律公罪化的处理方式恐怕不能兼顾被害人的意愿和具体个案情况。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对于亲属间的轻微犯罪,在不侵犯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个人应当享有一定追诉权,以维护特殊的利益需求。在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扩大公罪的范围势必投入更多司法资源。而且,中华传统文化崇尚“家和万事兴”的公序良俗,将家暴犯罪全部公罪化不符合实际情况,且在个案中可能导致家庭完全破碎,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也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办公室《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的理由陈述。

【2】2014年《澳门妇女现况报告2012(简要版)》。

【3】澳门社会工作局:《澳门家庭暴力个案资料分析报告(2008-2013)》,2014年12月,第3页。

【4】《个案涉法理情处理复杂》,载《澳门时报》2016年10月6日。

【5】《首期家暴登记九月公布》,载《澳门日报》2017年5月22日,第B04版。

【6】陈欣欣:《试论澳门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的司法保护》,载《澳门检察》第6期。

【7】Teresa Lancry Robalo:《澳门刑法架构内的家庭暴力》,第一册,澳门,2016年关乐怡基金会/澳门基金会(印刷)。

【8】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办公室:《<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理由陈述》。

【9】《2017/2018年司法年度开幕典礼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叶迅生致辞》,澳门,2017年10月18日。

【10】《家庭暴力个案中央登记系统 2017年上半年简报》,载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网站。

【11】《上半年五十七宗家暴》,载《澳门日报》2017年11月1日,第B07版。

【12】《重庆九龙坡区政协委员要求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要及时》,载《中国妇女报》2018年1月22日。

【13】李春斌:《<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域外经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涉家庭暴力立法的考察报告》,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总第120期。

 

作者介绍: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濠江法律学社理事长,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理事,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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